近日,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小股东祝某鑫及其关联人祝某在五年内提起的10起连环诉讼,陷入企业经营“诉讼—停摆”的恶性循环。案件背后,不仅暴露出小股东利用程序瑕疵频繁诉权、干扰企业正常决策的现实问题,更因沈阳市两级法院对同类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引发社会对地方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性、公平性以及营商环境的深度忧思。

 

一、10起诉讼缠身,企业决策陷停滞

 

自2020年起,小股东祝某鑫与祝某以“未依法通知股东会”等程序性事由,陆续对天兴公司、北兴公司及相关家族企业提起多起公司决议撤销、股东知情权等诉讼。频繁的司法纠纷使企业日常运营严重受阻:北兴公司2025年1月依据股东会决议发放分红后,若决议被撤销,将面临追回分红、协调退税等复杂流程,已有合作方因担忧企业稳定性而暂停项目;天兴公司则因原监事离职后相关决议无法完成登记变更,2022年经营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也因诉讼悬置,企业面临“无证经营”风险。

 

企业法定代表人祝某恒表示,此类诉讼成本低、周期短,却足以卡住公司重大决策咽喉,使本已承压的实体经营雪上加霜。

二、同案不同判,标准引争议

 

2024年底,天兴、北兴两公司以相同方式向祝某鑫发出股东会通知——提前44天通过EMS邮寄至其身份证地址与预留居住地址,同步发送短信与邮件至其指定邮箱,系统均显示“送达成功”。然而,在祝某鑫明确拒收函件、拉黑联系人的情况下,其仍以“未收到通知”提起诉讼。

 

相同的送达行为,在沈阳市两级法院却得出相反结论。2025年5月,皇姑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企业已尽合理通知义务,驳回祝某鑫诉请;而沈阳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未考量股东身处加拿大、时区差异等现实情况,亦未审查其规避送达行为,仅用6天即判决撤销决议,理由包括“未证明邮箱仍在使用”“未电话通知”。该判决被指偏离《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效送达”的认定标准,亦未适用“程序瑕疵是否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例外条款。

 

三、裁判偏差凸显司法实践三大问题

 

本案折地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类突出问题:

 

一是机械司法,脱离企业经营实际。法律未要求通知必须采取电话形式,尤其在跨国沟通中,短信、邮件更为高效,但沈阳中院仍以“未电话通知”否定送达效力。

 

二是举证责任错位。在股东未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况下,法院要求企业自证“邮箱仍在使用”,加重企业举证负担,变相为恶意规避行为提供便利。

 

三是忽视“无实质影响”例外条款。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若程序瑕疵未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不应支持撤销。祝某鑫持股比例仅为10%,远不足以改变决议结果,但该情节未获法院审慎考量。

 

四、破局需司法统一与制度协同

 

目前,天兴、北兴两家企业仍在争取再审。业内专家指出,此类案件不仅关乎个别企业的生存发展,更直接影响到地区营商环境的法治底色。若司法裁判不能保持一致性与可预期性,将加剧投资者对地方司法公平的疑虑。

 

为破解“诉讼—停摆”困局,有必要从三方面着力:一是司法机关应尽快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有效送达”与“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二是对无实质争议却反复兴诉的行为依法规制,并探索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三是推动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提前介入企业纠纷调解,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唯有通过司法公正与行政协同的合力,才能在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企业正当经营自主权,真正筑牢“”的法治防线。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所述内容均来自举报材料旨在客观呈现事件多方视角,最终结果以监管部门调查结论为准。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